关于证监会推出双创债对新三板的影响
本文刊登在2017年5月22日中国基金报,为啃哥张驰在中国基金报的新三板专栏文章。在此转载。
2017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表面上,这是一种创新形式的公司债券。但是,它的内容中专门提到新三板、新三板可转债。啃哥认为,这对于新三板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文件中明确指出,“试点期间,重点支持对象为:一是注册或主要经营地在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全国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创新创业资源聚集区域内的公司;二是已纳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此类公司财务较为规范,有一定规模,风险相对较小”。
“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设置转股条款。试点阶段,发行私募可转债主体暂限定为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公司。通过设置转股条款,一方面使投资者在债券固定收益的基础上享受企业成长带来的溢价;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提供股债夹层的融资工具,满足多样化的融资需求,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通过上述核心条款,啃哥认为对于新三板的重大影响体现在:
1、明确新三板创新层企业可以在试点期间发行双创债。这是少有的仅仅针对创新层企业的特殊政策。创新层自从推出之后,始终对于创新层的特有政策屈指可数,也就没有办法让创新层企业有更好的流动性。而在双创债的发行主体层面,直接认定创新层企业符合要求。无疑是新三板分层后差异化管理的重大突破,它意味着新三板创新层和基础层的真正差异化管理已经开始。那么,创新层更好的流动性,更高的估值,又向前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2、这是证监会文件,明确提到创新层的特殊政策。而不是股转公司。啃哥认为,在证监会层面已经开始深度考虑创新层企业特殊的流动性需求,和特殊政策要求。从而直接从证监会层面发布制度。这样高度更高,力度更大。
3、很好的解决了目前投资新三板投资过程中灰色地带,即“明股实债”的现象。通过双创债的“债转股”条款,可以直接实现目前的债权,未来的股权的目的。实现股债联动,打开新三板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的界限,为更多的融资工具、产品创新奠定了新的基础。
4、新三板在过去的3年左右时间,一直的融资方式都是股权融资,定向增发,产品非常单一。债权产品,由于新三板企业高风险、高成长的特殊性,用的非常少,很多新三板企业也不太考虑债权产品的融资(除了银行贷款)。那么,双创债无疑希望弥补这个短板。为新三板优质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债券品种,打开新三板企业的另外一种融资方式。同时文件中明确提到“明股实债”、“债转股”,就是希望更加在政策层面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在高风险的时候通过可转股权的债权放款,让新三板企业融到更多的资金,而不是简单的高风险股权融资。毕竟企业纯粹的股权融资,对于一般的企业还是有不小难度的,但是,有了债券股条款,那就完全不一样。
上述四点,是啃哥通过这个证监会的文件中读出的深意。证监会文件在之前很少专门提到新三板。而这次双创债的推出,直接将试点范围包括了新三板的创新层。很显然,证监会层面也在密切关注新三板的一举一动和发展状况,更是有针对性的对于创新层单独纳入双创债,证监会层面在新三板层面首次提出“可转债”。
显然,监管机构希望通过制度的进一步优化,让新三板企业,尤其是创新层企业,可以融到更多的资金,而不仅仅是纯粹的股权融资。那么,对于新三板创新层的流动性改善,估值提升无疑是非常巨大的推动作用。有这样的政策出台,我们更应该坚信新三板流动性指日可待。需要做的就是,提前布局。
啃哥张驰于广州
开始于12点,完成于13点